一、公司成立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,负责受理员工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。
二、 员工对公司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公司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向公司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三、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,经公司负责人批准,可延长15日。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,可以建议公司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
四、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,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、依据、程序等存在不当,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,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,重新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。
五、员工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公司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。
六、本细则经董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